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伤残赔偿金**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为90%。 **二、医疗费** 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等,以医院的收费票据为准。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 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级伤残可适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此外,还有交通费等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